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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海涛、刘光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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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97号
  • 案件名称

    贺海涛、刘光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贺海涛;刘光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97号申请执行人:贺海涛,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刘光明,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申请执行人贺海涛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刘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光明偿还借款本金234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光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海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海涛与被执行人刘光明私下协商好此事,申请执行人贺海涛于2021年9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7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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