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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杰、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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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927号
  • 案件名称

    李远杰、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远杰;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927号原告:李远杰,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现居汉滨区,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康平,总经理。被告: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白富琨,总经理。原告李远杰与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远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5604元予以保全。原告李远杰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远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5604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6元,由原告李远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少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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