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杰、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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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927号案件名称
李远杰、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远杰;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927号原告:李远杰,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现居汉滨区,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康平,总经理。被告: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白富琨,总经理。原告李远杰与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远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5604元予以保全。原告李远杰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远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5604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6元,由原告李远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少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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