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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帅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2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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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1执2571号
  • 案件名称

    朱帅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朱帅帅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1执2571号被执行人:朱帅帅,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受理的朱帅帅盗窃罪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31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照成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车管部门无登记,房管部门无登记。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由于被执行人现仍在服刑期间,暂无法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31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宋 遥审判员 沈志刚审判员 李玉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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