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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赵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8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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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8291号
  • 案件名称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赵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赵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8291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祥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0R51D。法定代表人:柳旭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矿,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偿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660.08元、利息7697.62元和罚息5381.1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支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5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842元、执行费9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结果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 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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