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李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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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082号案件名称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李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李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文。被执行人:李灏,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张昊诉被告李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2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昊诉被告李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2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转下页)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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