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李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0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082号
  • 案件名称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李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李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文。被执行人:李灏,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张昊诉被告李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2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昊诉被告李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2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转下页)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静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