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付国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27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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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270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付国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付国义;郴州市秀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2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887762216U。负责人:陈星亮,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国义,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郴州市秀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51693441G。法定代表人蔡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付国义、郴州市秀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付国义、郴州市秀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0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辉丽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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