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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芳、张学禹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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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671号
  • 案件名称

    吴春芳、张学禹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吴春芳;张学禹;固安中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4671号原告:吴春芳,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静,河北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禹,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被告:固安中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京九西路西侧,金海城12#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EYLG98U。法定代表人:张敏。原告吴春芳与被告张学禹、固安中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吴春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春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庆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翠翠书 记 员 邸熠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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