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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忠、袁甜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1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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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10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建忠、袁甜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周建忠;袁甜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建忠,男,汉族。被执行人:袁甜甜,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建忠申请执行袁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5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袁甜甜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建忠给付案款198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2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24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甜甜名下位于西安市阎良区阎关路西延段北侧,宝安紫韵XX幢XXXXX室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合同备案号:YY20180XXXX),对其名下陕AXXX**的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并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袁甜甜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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