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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亚、郭建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23执恢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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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执恢496号
  • 案件名称

    柏亚、郭建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舒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柏亚;郭建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3执恢496号申请人:柏亚,男,1976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郭建兵,男,1978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柏亚与被执行人郭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09号判决书判决:被告郭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柏亚借款39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其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郭建兵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郭建兵未按此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柏亚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动发起网络系统调查,通过对人民法院与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和管理部门建立的联网系统核查,冻结郭建兵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资金,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六个账号金额12.54元、18.19元、10.64元、13.44元、59.77元、60.85元。本院依法扣划上述款项共计175.43元依法发放申请人账户。上述银行最早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4日,申请人请于2022年6月1日之前告知本院续冻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郭建兵名下位于舒城县,但上述房屋已于2011年8月9日经本院(2011)舒民一初字第00975号郭建兵与文见波离婚协议中赠与其子郭灿所有,该房屋后续银行贷款本院在建行舒城县支行查询中反馈由文见波账户还款,故上述房屋无法处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郭建兵系安徽省华力控股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依法向安徽省华力控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安徽省华力控股有限公司反馈郭建兵非其公司员工,无社保缴纳情况。本院依法查询郭建兵在舒城县及合肥市均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其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建兵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电话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柏亚进行通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任何线索,同意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如期得到兑现,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柏亚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郭建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艺霞审 判 员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万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廖 源书 记 员 胡孝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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