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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成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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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64号
  • 案件名称

    谢成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谢成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64号被执行人:谢成华,男性,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谢成华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交纳罚金,电话询问锦屏镇五里村网格员李世明后,告知该村无此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3执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永毅审判员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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