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成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64号案件名称
谢成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谢成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64号被执行人:谢成华,男性,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谢成华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交纳罚金,电话询问锦屏镇五里村网格员李世明后,告知该村无此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3执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永毅审判员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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