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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萍、李志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27民初2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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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2388号
  • 案件名称

    张素萍、李志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素萍;李志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27民初2388号原告:张素萍,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志伟,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张素萍与被告李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素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志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8100.00元;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李志伟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志伟于2011年12月24日和我们借款三万元,说于2012年初一次性还清,可本人没有还所借的三万元,多次催要也未还款。后李志伟犯罪判刑。2017年出狱后,又于2018年10月9日重新写下借条三万元整。于2018年12月5日还原告1000.00元,2019年3月26日还原告9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李志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24日,被告李志伟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2年年初还清。因被告李志伟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其于2018年10月9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三万元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30000.00元,借款人李志伟,2018年10月9日,身份证1326221982××××××××,电话:132××××2128。前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志伟于2018年12月5日清偿1000.00元,于2019年3月26日清偿900.00元,下欠28100.00元至今未清偿。前述事实,有原告张素萍的当庭陈述及2018年10月9日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素萍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李志伟提供了借款,被告李志伟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志伟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故原告张素萍要求被告李志伟清偿借款28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素萍借款28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被告李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广政附页:(2021)冀0827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与一审案件受理费相同数额的上诉费,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法定上诉期内不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则视为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四、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本院不再给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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