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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勇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30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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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30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孙勇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孙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3051号之一被执行人:孙勇,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津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0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勇有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曾 彪审 判 员  何李伟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正浩书 记 员  杨连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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