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强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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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158号案件名称
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强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强;胡安娜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158号申请人: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宁乡大道)。法定代表人:林锦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巧琳,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段强,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胡安娜,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强、胡安娜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2021)湘0182民督15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段强、胡安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段强、胡安娜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段强、胡安娜以申请人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物业服务上存有瑕疵为由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2民督15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未预交)。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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