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经济开发区华成易购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8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816号案件名称
蚌埠经济开发区华成易购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蚌埠经济开发区华成易购食品超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81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蚌埠经济开发区华成易购食品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春天AS16栋第00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RHN289N。经营者:纪文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该超市员工。上诉人蚌埠经济开发区华成易购食品超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3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经济开发区华成易购食品超市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3339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或将本案指定有管辖权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诉蚌埠市淮上区程洁箱包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起诉,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由知识产权侵权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知产案件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后上诉人又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遂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也非常困惑,故提出上述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蚌埠经济开发区华成易购食品超市从蚌埠市淮上区程洁箱包商行所购的箱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遭索赔后产生的纠纷,蚌埠经济开发区华成易购食品超市与蚌埠市淮上区程洁箱包商行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程洁箱包商行的住所地在蚌埠市淮上区,不属一审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合同履行地亦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蚌埠经济开发区华成易购食品超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经释明无果后,以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蚌埠经济开发区华成易购食品超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李丰年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祁克轩书 记 员 杨怡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施俊红、应金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702执恢848号 下一篇 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2021)鲁0785执2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