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赵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8民终2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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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2973号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某1;赵某2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8民终2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盱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男,199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盱眙县。上诉人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1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2020年2月,被上诉人赵某2多次饮酒后,上诉人批评了他,于是赵某2离家出走,并且将与上诉人的微信、手机拉黑,拉黑后从没有向上诉人要过抚养费,上诉人也无法给付其抚养费。2、抚养费应当从2020年2月开始计算,因为之前一直生活在一起,结束时间为2020年10月,因为自11月起赵某2就已经到南京市逍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经了解实习期间其有工资收入。3、2020年1月、2月,上诉人及上诉人母亲已经给付赵某2抚养费1700元。被上诉人赵某2辩称,1、被上诉人离家出走喝酒是事实,但仅有一次并且是因为看我母亲的,因为上诉人不让,否则就断绝父子关系,被上诉人只能偷偷去看望。2、2020年11月起被上诉人实习期间确实有工资,每月二、三千元,总共实习到2021年5月领取实习工资大概1万元左右,工资不够每月支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2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38000元、学费16500元,合计5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2系潘洁和赵某1的婚生子。2014年赵某1与潘洁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赵某2的抚养权归赵某1,赵某2以后的生活费、学费、抚养费由赵某1全部承担。原告于2017年考入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期四年,2021年7月毕业。2020年1月起被告赵某1没有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及学费。2020年12月25日原告的学费及公寓费为16500元。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赵某1与潘洁协议离婚时,就原告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以后的生活费、学费和抚养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按1000元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19个月计19000元。2020年12月原告的学费及公寓费16500元,被告应当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2生活费19000元、学费16500元,合计35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某1负担。二审诉讼中,双方均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上诉人赵某2系1999年8月28日出生,其2021年5月提起一审诉讼,主张其在2020年1月-2021年7月期间的大学学费、公寓费以及生活费等合计54500元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此时已经年满18周岁且高中毕业,亦未丧失劳动能力,上述费用已经不属于上诉人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现上诉人不同意给付上述费用亦属其权利,一审判决部分支持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赵某1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赵某2的一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赵某2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赵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沙瑞新审判员 岳 玥审判员 阮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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