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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恢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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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恢884号
  • 案件名称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恢884号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曹立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北公路北16号。法定代表人:阎国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345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依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阎国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案执行标的323453元及利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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