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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石克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7530执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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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7530执49号
  • 案件名称

    徐卫、石克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徐卫;石克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7530执49号申请执行人徐卫,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石克东,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古北乡。本院在执行徐卫与石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200万元,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土地、房屋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已进行了查封,但未找到车辆,对被执行人在依安县的大豆清选塔进行拍卖,申请人同意按二拍流拍价64万元接收,被执行人在克山县的房屋均在银行抵押,申请人不同意评估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交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文玲审判员  范颖杰审判员  刘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晶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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