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张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13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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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38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东、张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东;张香;湘潭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1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东,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湘潭县。申请执行人张香,女,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湘潭县。被执行人湘潭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迎宾东路32号楼414号。法定代表人:许海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302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东、张香与被执行人湘潭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刘东、张香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2021)湘0302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字(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字(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2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宇澄审 判 员 欧阳超审 判 员 苏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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