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11执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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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2165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平;吴旭维;许泽怀;刘鹏程;李乔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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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11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第NH2栋1301室。法定代表人:郭美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路47号。法定代表人:龚浩。被执行人:李平,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吴旭维,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许泽怀,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刘鹏程,男,1963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李乔全,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平、吴旭维、许泽怀、刘鹏程、李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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