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艾克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扬州市浩宇船舶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18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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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184号之三案件名称
扬州艾克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扬州市浩宇船舶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扬州艾克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扬州市浩宇船舶安装有限公司;高国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1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扬州艾克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爱萍,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市浩宇船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高国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国文,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扬州艾克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浩宇船舶安装有限公司、高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1012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艾克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8万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多次通过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扬州市浩宇船舶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K×××××江铃牌车辆、被执行人高国文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K×××××奇瑞牌车辆,被执行人高国文(与案外人梁艳共同所有)名下有位于扬州市××区仙女镇龙川北路西侧建盈国际城28幢901室不动产一套。本院已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查封了上述登记在被执行人高国文名下的位于扬州市××区仙女镇龙川北路西侧建盈国际城28幢901室不动产。查封后本院曾与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爱萍电话联系,告知其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抵押情况,该不动产上设有大额抵押,可能涉及无益处置,征求其意见,其表示不申请拍卖处置上述不动产。4、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到被执行人高国文住所地扬州市××区真武镇蒙套村进行调查,该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具体下落不明,在该村无财产。后本院于同日上午到被执行人扬州市浩宇船舶安装有限公司所在的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陈行村进行调查,据该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在该村无厂房、设备等,实际已不存在。5、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到扬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取了被执行人扬州市浩宇船舶安装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据相关材料显示,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系租赁。6、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爱萍,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相关执行财产线索。7、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到扬州市车管所,对上述被执行人扬州市浩宇船舶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K×××××江铃牌车辆、被执行人高国文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K×××××奇瑞牌车辆进行查封,据车管所材料反馈显示上述车辆不在被执行人名下。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应都审 判 员 赵 峰审 判 员 田鲁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俊书 记 员 孙国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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