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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芳荣、王金岗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3执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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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23执1037号
  • 案件名称

    崔芳荣、王金岗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崔芳荣;王金岗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3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崔芳荣,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王金岗,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芳荣与被执行人王金岗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21881元及利息等,已执行467.9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无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金岗采取拘留措施;已将被执行人王金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艳审判员  蔡长松审判员  赵连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雅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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