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芳荣、王金岗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3执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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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23执1037号案件名称
崔芳荣、王金岗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崔芳荣;王金岗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3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崔芳荣,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王金岗,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芳荣与被执行人王金岗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21881元及利息等,已执行467.9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无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金岗采取拘留措施;已将被执行人王金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艳审判员 蔡长松审判员 赵连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雅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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