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又阊、贾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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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015号案件名称
王又阊、贾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又阊;贾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015号原告:王又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贾东,男,汉族,现住址不祥。 原告王又阊诉被告贾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或邮寄送达方式向被告贾东送达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嘉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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