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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平、折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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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16号
  • 案件名称

    王增平、折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增平;折建军;李改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216号申请执行人:王增平,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折建军,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李改萍,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系被执行人折建军之妻。申请执行人王增平与被执行人折建军、李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81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折建军、李改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折建军、李改萍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增平借款本金9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二、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170元由被执行人折建军、李改萍承担。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折建军、李改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在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查询到被执行人折建军有“现代”牌小轿车一辆,但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折建军、李改萍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艳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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