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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生、田佑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2执2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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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执2647号
  • 案件名称

    杜文生、田佑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杜文生;田佑山;王超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2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杜文生,男,194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田佑山,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超锋,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执行杜文生与田佑山、王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9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佑山、王超锋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祥进审判员  祁凤芹审判员  邓 拓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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