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生、田佑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2执2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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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执2647号案件名称
杜文生、田佑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杜文生;田佑山;王超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2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杜文生,男,194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田佑山,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超锋,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执行杜文生与田佑山、王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9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佑山、王超锋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祥进审判员 祁凤芹审判员 邓 拓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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