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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胜汇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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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154号
  •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胜汇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胜汇烟酒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15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5H。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胜汇烟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车塘河路18号9栋一楼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LABDD70。经营者:程赞胜。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胜汇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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