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雪莲、张家界九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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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204号案件名称
秦雪莲、张家界九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秦雪莲;张家界九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兵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204号原告:秦雪莲,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被告:张家界九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子午路30号。法定代表人:郭伟。被告:张兵,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原告秦雪莲与被告张家界九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秦雪莲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家界九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雪莲撤回对被告张家界九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兵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秦雪莲负担。审判员 龚君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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