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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孙建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44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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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44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孙建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孙建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4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久天,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孙建国,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关于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325民初26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孙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建国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孙建国支付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56380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04元及申请执行费3746元。被执行人孙建国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2日、2020年8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孙建国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孙建国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已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孙建国名下登记有比速牌汽车一辆、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查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2021年4月8日,向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2021年4月9日向孙建国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委托被执行人孙建国住所地平坝县人民法院调查,未查找被执行人孙建国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孙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行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孙建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再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对本院调查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2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货款为25638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孙建国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被执行人孙建国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804元及申请执行费3746元,应当继续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天才审 判 员 梁胜斌审 判 员 陈家禄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本迁书 记 员 廖升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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