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海军、王维治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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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12号案件名称
肖海军、王维治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肖海军;王维治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12号申请执行人:肖海军,男,1983年4月出生,汉,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维治,男,1983年12月出生,汉,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肖海军依据神木法院(2021)陕0881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维治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维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肖海军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王维治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肖海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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