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拓格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财保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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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财保192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拓格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拓格福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财保192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涪陵区中山路9号金科铂金国际写字楼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04618Y。法定代表人:谢晖,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孟秋语,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拓格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府路5号(原农经站办公室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R3PWXF。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拓格福商贸有限公司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2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拓格福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浩岳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应收钢材款380万元(涪陵琨洲观澜项目)。现因上述债权被生效判决确认后进入执行程序转为执行案款,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拓格福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渝0102执6421号执行案件中待领取的执行案款38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拓格福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渝0102执6421号执行案件中待领取的执行案款38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书 记 员 朱 磊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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