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海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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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385号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海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海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谭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海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区胜利路26-16-117号。 法定代表人:平爱红。 被执行人:谭勇,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海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勇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海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835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3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海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勇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谭勇于2021年10月起,每月的2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执行款10835元;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新0203民初1094号,谭勇与被告何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谭勇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何峰40000元,被执行人谭勇承诺克拉玛依区法院执行立案以后,强制执行该案件所到位的案款优先偿还本案执行款;被执行人谭勇来承担本案执行费63元;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海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谭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海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勇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3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穆太力普外力书记员 付新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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