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计银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1082民督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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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督687号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计银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计银;蔡招角;蔡东兴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浙1082民督687号 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河阳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 法定代表人:郭丽娅,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益峰,男,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蔡计银,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申请人:蔡招角,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申请人:蔡东兴,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0年3月31日被申请人蔡计银作为借款人、被申请人蔡招角、蔡东兴作为保证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220000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该笔借款由蔡招角、蔡东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020年3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蔡计银发放贷款22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3月20日,借款年利率为9.96%。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蔡计银未按期归还借款,被申请人蔡招角、蔡东兴也未代偿。要求被申请人蔡计银立即偿还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539.38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为7818.74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申请人蔡招角、蔡东兴对被申请人蔡计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一、被申请人蔡计银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539.38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为7818.74元,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 二、被申请人蔡招角、蔡东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费311元,由被申请人蔡计银、蔡招角、蔡东兴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潘柳颖 代书记员王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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