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丰与方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6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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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60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杜丰与方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杜丰;方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丰,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执行人:方辉,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申请执行人杜丰与被执行人方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丰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杜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方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方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7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方辉名下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1年6月17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方辉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4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方辉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9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方辉名下有车牌号为湘J×××××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2021年8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方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方辉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杜丰,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杜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方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杜丰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271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71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方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丰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杜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丰发现被执行人方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张代莲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丁 昊代理书记员 万林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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