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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顺、张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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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655号
  • 案件名称

    陈忠顺、张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忠顺;张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655号原告:陈忠顺,男,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张博,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原告陈忠顺与被告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陈忠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忠顺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毕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许晓庆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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