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齐祥、杜仁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13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7执1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齐祥、杜仁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齐祥;杜仁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祥,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执行人:杜仁辉,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齐祥与杜仁辉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新0107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6,7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杜仁辉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有银行账户,以上银行账户内资金虽然不足,但是本院全部予以冻结。在证券、税务、工商、民政、保险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杜仁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车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北京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但没有实际控制该车辆。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到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射洪县有房产一套,位于阳光森林1单元B幢第x层x-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xxx),本院委托当地法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该房产。经传统查控,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杜仁辉于2021年9月23日出具还款计划,但未提供任何履行义务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杜仁辉采取了限制消费惩戒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齐祥66,700元债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采取了控制性执行措施,虽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北京牌小型汽车予以轮候查封,但没有实际控制该车辆;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射洪县阳光森林1单元B幢第x层x-x-x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xxx)依法予以轮候查封,现暂不满足执行条件。同时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克东审判员    徐岚审判员    阿依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