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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社、李静涛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02执保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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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02执保454号
  • 案件名称

    李根社、李静涛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廊坊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根社;李静涛;刘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02执保454号申请人:李根社,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龙,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静涛,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刘娜,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申请人李根社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根社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静涛、刘娜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甄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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