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嫦娥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0603司惩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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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司惩18号案件名称
卜嫦娥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卜嫦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21)湘0603司惩18号被拘留人:卜嫦娥,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光辉与被执行人匡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匡同庆未履行本院(2020)湘0603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立案后,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匡同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匡同庆的配偶卜嫦娥名下的与被执行人匡同庆共同共有的银行存款8050元进行司法扣划。2021年9月26日卜嫦娥来我院要求返还扣划的罚款,在本院执行人员释明过程中,卜嫦娥在本院进行哄闹,对执行人员进行谩骂、撕扯衣服、脚踢等行为,经多次制止仍不听劝阻继续上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卜嫦娥司法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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