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蒙、张秀芹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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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805号案件名称
徐蒙、张秀芹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徐蒙;张秀芹;张亮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蒙,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芹,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亮,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徐蒙因与被上诉人张秀芹、张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3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蒙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蒙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月 娥审 判 员 王 健审 判 员 邹 艳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魏 丽 丽书 记 员 呼延嫄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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