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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蒙、张秀芹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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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805号
  • 案件名称

    徐蒙、张秀芹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徐蒙;张秀芹;张亮
  • 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蒙,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芹,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亮,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徐蒙因与被上诉人张秀芹、张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3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蒙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蒙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月 娥审 判 员 王  健审 判 员 邹 艳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魏 丽 丽书 记 员 呼延嫄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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