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胜亮、马海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抗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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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抗36号案件名称
吴胜亮、马海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胜亮;马海涛;董爱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抗36号抗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吴胜亮,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审被告:马海涛,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审被告:董爱华,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审原告吴胜亮与原审被告马海涛、董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304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请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本系列案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蚌检民再监﹝2021﹞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刁小健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秦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红艳书 记 员 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抗36号抗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吴胜亮,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审被告:马海涛,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审被告:董爱华,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审原告吴胜亮与原审被告马海涛、董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304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请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本系列案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蚌检民再监﹝2021﹞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刁小健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秦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红艳书 记 员 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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