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5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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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5953号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5953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霞光路287-289号。法定代表人:窦如清,总经理。被告: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26单元。法定代表人:尹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丹,男,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仝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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