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慧萍、次仁顿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124执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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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24执127号案件名称
谭慧萍、次仁顿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曲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曲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谭慧萍;次仁顿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藏01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谭慧萍,女,汉族,1995年4月24日出生,务工,四川省井研县高凤乡星光村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被执行人:次仁顿珠,男,藏族,1994年2月11日出生,务工,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隆子县,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慧萍与被执行人次仁顿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书面长期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次仁顿珠于2021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谭慧萍支付案款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2、被执行人次仁顿珠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谭慧萍支付剩余案款13000元整(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谭慧萍与被执行人次仁顿珠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书面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124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次仁顿珠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江东审判员 次央审判员 索平二 〇 二 一 年 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云丹久美书记员 德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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