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志与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申3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民申363号案件名称
王海志与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海志;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申3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海志,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李勇兑(LEEYONGTAE)。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杰,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夏永(LEEHAYOU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兑(LEEYONGTAE),男,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杰,男。再审申请人王海志因与被申请人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盈东上海分公司)、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海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海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琼审 判 员 程 功审 判 员 范雯霞法官助理 骆 虹书 记 员 严伟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应教、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浦江县供电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726民初3068号 下一篇 谭慧萍、次仁顿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124执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