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拥华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02财保2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财保22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拥华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拥华;黄志坤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财保220号申请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甘桂路12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被申请人:罗拥华,女,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黄志坤,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申请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拥华、黄志坤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全部自有资产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罗拥华、黄志坤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浩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力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力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力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