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5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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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5571号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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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5571号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康静,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7A。法定代表人:丁宁,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美霞,女,公司员工。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津燕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人民陪审员 靳爱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白海戎书 记 员 李明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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