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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毛毛、黄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6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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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6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杜毛毛、黄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杜毛毛;黄亮;贺鑫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635号之一被执行人杜毛毛,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被执行人黄亮,曾用名黄亮亮,男,1988年5月13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塞区。被执行人贺鑫,男,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杜毛毛、黄亮、贺鑫罚金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毛毛、黄亮、贺鑫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执行局,请求由被执行人杜毛毛缴纳罚金2000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黄亮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贺鑫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黄亮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贺鑫于2021年9月7日缴纳罚金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63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黄亮及被执行人贺鑫罚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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