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梅、王章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70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7024号案件名称
徐胜梅、王章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胜梅;王章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7024号申请人:徐胜梅,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章林,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徐胜梅与王章林申请司法确认协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特14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志远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但建军、贵州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2631号 下一篇 刘某与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