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建军、贵州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2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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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2631号案件名称
但建军、贵州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但建军;贵州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但建军,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水城区。被执行人:贵州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名都商业广场华灯世家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GRDAD5W。法定代表人:王校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01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但建军申请执行贵州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标的40626元,并承担执行费509元(已缴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自由处分,但由于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到位款项35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01执26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褚杜龙书记员 管 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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