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唐玉建筑设备租赁站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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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保2366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唐玉建筑设备租赁站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市唐玉建筑设备租赁站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366号阿克苏唐玉建筑设备租赁站: 本院根据你(单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财保471号民事裁定书,依裁定书并依此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你(单位)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28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提交本件) 附表: 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保全实施时间保全期限到期
时间1徐德国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阿拉尔支行账户尾号4854,冻结0元。2021年9月28日12个月2022年9月27日2徐德国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冻结138.74元。2021年9月27日12个月2022年9月26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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