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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明慧、蔡福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执恢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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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执恢33号
  • 案件名称

    田明慧、蔡福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田明慧;蔡福安;刘万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田明慧。被执行人:蔡福安。被执行人:刘万丰。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明慧与被执行人蔡福安、刘万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16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宜章县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将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1648号裁决书指定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黎纲要审 判 员 彭湘华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建华书 记 员 宾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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