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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为华与常德常粤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财保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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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财保74号
  • 案件名称

    汪为华与常德常粤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汪为华;常德常粤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财保74号申请人:汪为华,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仪,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德常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桥头社区农贸市场五栋1楼。法定代表人:邓炽章,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汪为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常粤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常德市鼎城区门面予以查封。担保人湖南省晟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为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常德常粤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常德市鼎城区门面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汪为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熊爱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巧倩书 记 员 方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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