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红、王三合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56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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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562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福红、王三合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福红;王三合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56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福红,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三合,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红与被执行人王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李福红撤回对被执行人王三合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02执56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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